西安文理学院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
发布者:外国语学院2017-03-23 10:14:0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科建设工作,规范学科建设的管理,带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整体水平的提升,根据《西安文理学院“十三五”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发展规划》和陕西省学科建设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学科建设专指省级、校级优势学科、特色学科和扶持学科的建设工作。
第三条 学科建设主要目标为:构建并完善学科建设体系和学科梯次;重点扶持建设一批校级优势学科、特色学科和扶持学科,争取若干省级特色学科和扶持学科项目以及国家级学科建设项目的立项;做好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努力实现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大突破;为实现我校“转型升级、更名升大” 的战略目标奠定坚实的学科基础。
第四条 学科建设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原则上每个学科设学科带头人1名、学术技术带头人2-3名。
第五条 学科建设分省级重点建设学科和校级重点建设学科两个层级,其中省级重点建设学科(一级学科)包括省级优势学科、特色学科、扶持学科等类别;校级重点建设学科(二级学科)分为校级优势学科、特色学科、扶持学科等类别。学科建设周期一般为三年。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校级优势学科的申报条件:
1.在省内相关学科领域中有较强的优势,学科成果达到本学科领域省内先进水平。
2.具有2-3个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
3.拥有一支结构较为合理,团结协作,学术水平较高,开拓进取且相对稳定的学术团队,有学科带头人及学术技术带头人,成员中原则上应有正高职称2人以上、副高职称3人以上。
4.学术团队近五年科研业绩达到以下任意三条标准:
(1)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全国中文核心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领域一定数量的学术论文。其中自然科学类20篇以上(被SCI、EI、ISTP收录不少于6篇),人文社科类15篇以上(被A&HCI、CSSCI收录,或被《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以及《高校文科学术文摘》等转载的不少于5篇)。
(2)主编出版学术著作(译著、教材)5部以上。
(3)主持并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省、部级科研项目3项以上;科研项目到账经费10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类50万元以上)。
(4)获得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优秀科研成果奖、科技进步奖、教学成果奖或社会科学成果奖等奖项3项以上。
5.承担本科生及青年教师的培养任务,为学科建设队伍储备后续人才,能结合实际开展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有较高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
6.具有较好的教学、科研条件;有较好的国内外学术交流基础;管理制度健全。
第七条 校级特色学科申报条件
1.在省内相关学科领域中有明显的特色或特长。
2.具有2个以上明确的、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研究特色明显,具有较好的发展潜力。
3.拥有一支结构较为合理,学术水平较高,团结协作,具有开拓进取精神且相对稳定的学术团队,有学科带头人及学术技术带头人,成员中原则上应有教授2人以上、副高职称3人以上。
4.团队成员近五年来科研业绩应满足以下4条中的3条(第1条必备):
(1)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全国中文核心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领域一定数量的学术论文。其中自然科学类16篇以上(被SCI、EI、ISTP收录至少5篇),人文社科类12篇以上(被A&HCI、CSSCI收录,或被《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以及《高校文科学术文摘》等转载至少4篇)。
(2)主编出版学术著作(译著、教材)4部以上。
(3)主持并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科研项目到账经费8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类40万元以上)。
(4)获得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优秀科研成果奖、科技进步奖、教学成果奖或社会科学成果奖等奖项2项以上。
第八条 校级扶持学科申报条件
1.适应学校转型发展之急需,有良好发展前景和潜力。
2.具有2-3个以上明确的、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
3.拥有一支结构较为合理,学术水平较高,团结协作,开拓进取,相对稳定的学术队伍,有学科带头人及学术技术带头人,成员中原则上应有教授2人以上、副高职称3人以上。
(1)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全国中文核心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领域一定数量的学术论文,其中自然科学类12篇以上(被SCI、EI、ISTP收录不少于4篇),人文社科类8篇以上(被A&HCI、CSSCI收录,或被《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以及《高校文科学术文摘》等转载不少于3篇)。
(2)主编出版学术著作(译著、教材)3部以上。
(3)主持并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科研项目到账经费6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类30万元以上)。
(4)获得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优秀科研成果奖、科技进步奖、教学成果奖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1项以上。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九条 重点建设学科遴选程序是:
1.各学院根据本单位学科建设规划向科技处交报《西安文理学院重点建设学科项目申报书》及相关支撑材料。
2.科技处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重点建设学科进行考察论证。
3.科技处将论证报告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审定,对审定通过的予以立项建设。
4.重点建设学科项目获批立项后,由学院及学科提交《西安文理学院学科建设目标任务书》,经批准后严格按照《目标任务书》分年度实施。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条 学科建设实行学校、学院和学科三级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学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科建设工作校领导担任组长,科技处、人事处、教务处、国资处、计财处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学科建设办公室(简称“学科办”)设在科技处。
第十二条 学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学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和完善学科建设相关管理办法和政策,组织重点建设学科项目的立项论证、评估及验收。学科办负责组织实施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的各项决定和全校学科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等。
第十三条 各学院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学科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本学院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申报,协助学校做好本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的检查与评估等。
第十四条 学校每年为重点建设学科划拨一定数额的建设经费(不含人才引进以及1万元以上仪器设备采买和图书资料购置等费用),为通过建设期满验收合格的学科按标准划拨年度运行经费。具体标准为:
级别
类别
年建设经费
(万元)
年运行经费
省级
文史类
30
15
理工类
50
25
校级
10
5
7
第十五条 校级重点建设学科每三年遴选一次; 省级重点建设学科原则上在校级重点建设学科中择优推荐申报。
第五章 考核与验收
第十六条 《西安文理学院重点建设学科项目申报书》和《西安文理学院学科建设目标任务书》作为学科建设项目实施、考核和评估验收的主要依据。考核评估验收工作由学科办组织进行。如确需对建设内容进行调整,需提交书面申请并经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七条 重点建设学科须按年度完成建设目标任务,每年年末进行工作总结,并撰写自评报告。对完成年度建设目标任务的学科,学校将保证建设经费资助额度。对未完成年度建设目标任务的,限期进行整改。学科建设期满需接受评估验收。评估验收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凡不合格的,一年后重新接受评估验收,验收还不合格的,将停止建设。
第十八条 重点建设学科验收合格后,由学校统一挂牌命名。
第十九条 学校对验收合格的学科实行目标任务管理,每年年初下达年度目标任务,年末进行目标任务考核。对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学科下一年继续划拨运行经费,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学科停拨下一年度运行经费。对连续两年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学科将取消优势(特色、扶持)学科资格,且收回授牌。省级重点建设学科还须按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完成相应目标任务。
第六章 学科带头人、学术技术带头人遴选及管理
第二十条 学科带头人、学术技术带头人遴选基本条件
1.政治思想素质好,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坚持教书育人,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勇于开拓创新,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善于团结合作。
2.学科带头人学术造诣深厚,有较强的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的组织才能,熟悉和把握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现状与发展动向,能对学科发展提出有价值的研究思路,在省内外同类学科或学术界有一定的影响;学术技术带头人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学术造诣深厚,有较强的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的组织能力,熟悉和把握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现状与发展动向,能对学科发展提出有价值的研究思路,在省内外同类学科或学术界有一定的影响。
3.原则上应掌握一门外语,能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
4.学科带头人一般应具有教授职称(45岁以下者同时须具有博士学位);学术技术带头人一般应具有教授职称,或具有副高职称且已获博士学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岁。
5.身心健康,能正常坚持工作。
6.每学年为本科学生主讲1门课程,教学效果好。
第二十一条 学科带头人必备条件
科研工作成绩突出,近五年的科研业绩具备以下条件中的2项:
1.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资助项目2项以上。
2.累计科研到账经费1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类5万元以上)。
3.获得地市(厅)级以上科研成果奖1项以上。
4.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全国中文核心以上期刊累计发表本学科领域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自然科学类5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被SCI、EI、ISTP收录),人文社科类4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被A&HCI、CSSCI收录,或被《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以及《高校文科学术文摘》等转载)。或者获发明专利2项以上。
5.独著或作为主编出版专著或教材1部。
第二十二条 学术技术带头人必备条件
近五年的科研业绩具备以下条件中的2项:
1.主持省级以上科研资助项目1项以上。
2.累计到账科研经费6万元以上(人文社科类3万元以上)。
3.获得市级以上科研成果奖。
4.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全国中文核心以上期刊累计发表一定数量的学术论文。其中:自然科学类4篇以上(被SCI、EI、ISTP收录不少于1篇),人文社科类3篇以上(被A&HCI、CSSCI收录,或被《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以及《高校文科学术文摘》等转载不少于1篇),或者获发明专利2项以上。
第二十三条 学科带头人和学术技术带头人采取遴选方式产生。
1.个人自荐:凡符合相应条件的个人,按要求填写相关表格,并附科研、教学成果等证明材料。
2.学院推荐:学科所在二级学院(部)对申请人所提供材料进行审核、论证、筛选后签署推荐意见并盖章后,将推荐材料报学校科技处。
3.资格初审:科技处对学院推荐的人选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合格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学校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
4.学术委员会审议:学校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根据申请人工作业绩情况进行评审后,提出拟聘任的人员名单。
5.公示:对学校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拟聘任的学科带头人和学术技术带头人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6.校长聘任:公示期满后,由校长聘任学科带头人和学术技术带头人,每届聘期为三年。学科带头人和学术技术带头人应在学校批准一个月之内与校长签订《西安文理学院学科带头人和学术技术带头人任期工作任务书》,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和聘期工作目标,作为管理和考核的依据,主要内容包括:岗位职责、任务指标、实施措施等。
第二十四条 学科带头人岗位职责:
1.把握学科建设的战略方向,制定切实可行的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带领学科团队全面完成学科建设目标。
2.掌握本学科的发展动态及各研究方向的现状,提出有较大学术价值和应用前景的研究课题,并积极争取科研立项,逐步形成有自身特色的学科发展方向和研究特点,有效组织学科团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培育学科核心竞争力。
3.做好本学科的人才培养和梯队建设。有重点、有计划的培养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1-2人,形成稳定的学科队伍。
4.构建良好的学科运行与管理机制。制定学科建设运行管理制度,科学管理并激活团队创新发展的积极性;合理计划与使用建设经费,努力开拓各种渠道为学科建设筹措经费。
5.建立对外学术合作机制,有效开展学术研讨与学术交流。实行学科内定期学术研究例会制度(包括学术报告和学术沙龙)。组织本学科成员参与对外学术交流活动。
6.组织申报国家、省市科研重点、重大项目和科技(社科)成果奖等。
7.组织做好上级各类科研平台、学位授权点的申报工作以及对学科建设进行的检查与评估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术技术带头人岗位职责:
1.掌握本学科研究方向的发展状况,采取有效措施,保持研究方向始终处于本学科发展前沿。
2.协助学科带头人制定本学科建设规划,开展学科建设、检查、评估验收及整改工作。负责制定本研究方向的发展建设规划。
3.负责本研究方向的学术队伍建设工作。创造条件,有计划、有重点地培养青年教师,搞好本学科的人才培养和梯队建设,形成具有较高水平的教学科研团队,并负责对本学术梯队成员的考核和具体工作的安排。
4.协助学科带头人搞好本研究方向的研究基地、实验室等科研硬件设施建设。
5.与学科团队一起搞好科研工作,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搞好课程和专业建设,搞好人才培养工作。
6.完成学科带头人安排的其他业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科带头人、学术技术带头人在申报高一级职称、各类纵向研究项目和成果报奖、市级以上各类人才入选计划、出国访学、进修等方面给予优先推荐。省级重点建设学科带头人和学术技术带头人由所在学科根据任期内科研业绩等综合表现进行民主推荐,可作为享受“三秦人才津贴”申报人选。省级重点建设学科带头人、学术技术带头人分别享受我校科研特聘岗一级、二级待遇;校级重点建设学科带头人、学术技术带头人分别享受我校科研特聘岗三级、四级待遇。
第二十七条 学科带头人和学术技术带头人的考核
学校对学科带头人和学术技术带头人实行履行职责情况定期考核和动态管理。
1.省级重点建设学科带头人在聘期内,在科学研究和成果方面应达到下列要求的第(1)条,或达到第(2)、(3)、(4)、(5)条其中3条。省级重点建设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在聘期内,在科学研究和成果方面应达到下列要求的第(1)条,或达到第(2)、(3)、(4)、(5)条其中2条。
(1)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立项。
(2)主持并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累计到账科研经费8万元以上(人文社科类4万元以上)。
(3)以西安文理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市级以上科技(社科)成果奖。
(4)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全国中文核心以上期刊累计发表本学科领域学术论文(自然科学类4篇以上——被SCI、EI、ISTP收录至少1篇;人文社科类3篇以上——被A&HCI、CSSCI收录,或被《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以及《高校文科学术文摘》等转载至少1篇),或者获发明专利1项以上。
(5)独著或作为主编出版专著或教材1部。
2.校级重点建设学科带头人在聘期内,在科学研究和成果方面应达到下列要求的第(1)条,或达到第(2)、(3)、(4)、(5)条中的任3条。校级重点建设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在聘期内,在科学研究和成果方面应达到下列要求的第(1)条,或达到第(2)、(3)、(4)、(5)条中的任2条。
(1)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
(2)主持并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累计到账科研经费4万元以上(人文社科类2万元以上)。
(3)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全国中文核心以上期刊累计发表本学科领域学术论文(自然科学类3篇以上——被SCI、EI、ISTP收录至少1篇,人文社科类2篇以上——被A&HCI、CSSCI收录,或被《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以及《高校文科学术文摘》等转载至少1篇)。或者获发明专利1项以上。
(4)以西安文理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市级以上科技(社科)成果奖。
(5)独著、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前三位)合著出版专著或教材1部。
3.学科带头人、学术技术带头人聘任期满,向科技处提交个人聘期工作总结,并附相应的证明材料,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审查并提出考核意见。考核意见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考核合格的继续保留相应资格并进行续聘;考核不合格的暂时取消学科带头人或学术技术带头人资格;空缺的学科带头人或学术技术带头人由科技处统一组织遴选。
第二十八条 聘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将取消学科带头人或学术带头人资格且五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2.在科研工作中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
3.严重渎职或不履行岗位职责;
4.出现重大教学事故或工作事故。
第二十九条 聘期内如调离本校或辞职者,按学校有关规定终止学科带头人或学术带头人资格和相关待遇。
第三十条 校级重点建设学科带头人、学术技术带头人每三年遴选一次;省级重点建设学科带头人、学术技术带头人的遴选认定遵照上级有关部门通知精神结合我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安排。学科建设期满验收合格后,其学科带头人、学术技术带头人的管理亦按照本办法进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实施,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西安文理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下一条:西安文理学院学术出版基金管理办法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