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文理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发布者:外国语学院2018-10-15 16:20:30
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贯彻学校办学指导思想,鼓励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开展科研活动,扶植培养优秀拔尖人才,多出精品和原创性研究成果,提高我校整体科研实力和办学水平,结合我校科研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科研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视学术规范”“注重学术质量”“倾斜高精尖成果”。
第二条 申报对象、时间期限、申报程序。
1.申报对象: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含人事代理)、省级研究生联合培养示范工作站学生,以西安文理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个人为第一主持人承担(完成)的相关科研项目、公开发表和出版的科研成果及成果获奖。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外聘教授等人员的相关科研成果,参照学校相关合同规定执行。
2.时间期限:科研处每年6月集中受理核定上年度的科研(成果)奖励。科研年度统计从上年的11月1日至当年的10月31日。
3.申报程序:包括个人申报、二级单位审核并汇总、科研处复审、公示、提交学校审定。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奖励类别包括:科研项目立项、科研成果获奖、学术论文、职务专利及软件著作权、学术著作、科研平台立项建设。
第四条 科研项目立项奖励。
1.奖励范围:省部级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及横向科学研究项目。
2.奖励标准:
科研立项奖励(单位:万元)
级别
名称
奖励金额
国家级
重点(大)项目
20
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科技计划(科技部)项目
15
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省部级
教育部及国家其他部委科技计划项目
5
陕西省社科基金项目
3
陕西省科技计划基金项目
其他项目
1
各类自筹项目(含教育厅自筹项目)
0.5
横向科学研究项目
到账经费的1%
3.不能按期结题的项目,追回科研奖励资金。
4.凡经过学术委员会专家评审合格,并从科研处上报到国家部门的国家级项目,每项给予奖励0.1万元。对于国家基金委专家反馈意见只出现一个C(不与资助)的申报书,每项追加奖励0.1万元。
第五条 科研成果获奖奖励。
1.奖励范围:地市厅局级以上政府部门下发的优秀科研成果奖(含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奖、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高校科学技术奖、高校人文社科奖、西安市政府奖)。
成果获奖奖励
等级
(单位:万元)
科学技术奖
特等奖
100
一等奖
50
二等奖
30
教育部
高校科学技术奖、人文社科奖
三等奖
10
省级
陕西省科学技术奖
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2
地市厅局级
教育厅高校科学技术奖、人文社科奖、西安市科学技术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注:不在奖励范围内的其他类获奖一律不予奖励。论文类获奖降级处理。
3.音、体、美学科奖励
作品参加由中宣部、文化部、中央电视台、中国文联等定期主办的全国性大赛获奖,一等奖奖励3万元,二等奖奖励2万元,三等奖奖励1万元。
作品在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级电视台、省文联等定期举办的省级大赛获奖,一等奖奖励1万元,二等奖奖励0.5万元,三等奖奖励0.2万元。
作品入围中宣部、文化部举办的全国性文艺汇演,奖励1万元;作品入围其他全国性文艺汇演的奖励0.5万元。
第六条 学术论文奖励。
1.奖励范围:特种期刊、权威期刊和重要期刊上发表的专业学术论文,不包括简讯、新闻报导、会议报告、随笔、增刊、专刊、书评等。
学术论文奖
刊物级别
发表刊物类别
奖励额度(万元/每篇)
特种期刊
Nature、Science
权威期刊
目录见科研处网站;
SSCI收录、中国社会科学;新华文摘全文转载;
SCI一区
重要期刊
SCI二区
CSSCI期刊
1.5
SCI三区
SCI四区
CSCD期刊、EI源期刊(JA检索期刊)
中国社科文摘、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
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理论版
其他期刊
新华文摘摘要转载
中国社科文摘、人大复印资料摘要转载
ISTP(CPCI)检索期刊
《唐都学刊》、《西安文理学院学报》(自科版)、《西安文理学院学报》(社科版)
0.03
注:检索分区以中科院当年大类分区为准,扩展版论文不予奖励。
第七条 职务专利及软件著作权奖励。
1.奖励范围:职务专利及软件著作权。
2.奖励标准:发明专利每项奖励1万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每项奖励0.2万元,其中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每人每年最多奖励2项。
第八条 学术著作奖励。
1.奖励范围:字数不少于20万字、未接受学校出版基金资助的学术专著。
2.奖励标准:在国家级出版社(人民出版社、科学出版社、中华书局、商务印书馆、高等教育出版社、人民教育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独立出版的学术专著,每部奖励2万元、合作出版的学术专著,按专著内明确标明所撰写字数核定奖励金额,没有明确标明所撰写字数的不予奖励。
第九条 科研平台立项建设奖励。
1.奖励范围:我校作为建设或主持单位申报并成功获批的市级以上各类科研平台。包括: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协同创新中心等平台。
2.奖励标准:获批国家级科研平台立项建设,奖励申报团队20万元;获批省级科研平台立项建设,奖励申报团队6万元;获批市级科研平台立项建设,奖励申报团队2万元。
第十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成果需与教师研究方向一致;同一项成果符合多项奖励标准,按最高档次奖励。
第十一条 涉及成果造假、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学校科研奖励的,经学校学术委员会仲裁决定后,由科研处收回奖励并在全校通报,同时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类科研奖励。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凡涉及个人所得税部分,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所得税法》的规定由个人缴纳所得税,由计划财务处办理代扣代缴手续。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自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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