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语学院学生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2025-02-25 16:12:44
一 总 则
为进一步规范外国语学院在校学生出国(境)管理工作,贯彻以生为本的育人理念,促进学院对外国际交流活动的有序开展,根据学校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的实施对象为外国语学院所有在校在籍学生,包括通过全国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招收的统招本科生和通过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招生考试招收的专升本学生。
第二条 本办法的实施范围为由学校组织、学生参与的各类短期出国(境)活动或项目,以及学生因学业需要,赴境外学校参加的短期学习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对学生出国(境)前后的申请阶段、交流期间、返校阶段等环节作出规范要求。
二 申请阶段管理
第四条 学生出国(境)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外国语学院学生出国(境)审批表》(附件1)和《外国语学院学生出国(境)承诺书》(附件2),经家长同意,所在系负责人、教学秘书、学院教学工作负责人、学生工作负责人、学院院长和书记审核后,与学校所需申报材料一并,报国际交流处等学校相关部门审批。
第五条 申请人需同时提交学习计划作为备案材料,交学院办公室留存。此外,申请人须提交合理的课程学分置换方案后,方可申请。
第六条 系主任做好出国(境)学生未完成课程的学习计划及实习工作安排并在申请表中注明和告知学生,学业指导教师协同系主任做好学生的出国(境)初审和申请指导;学工办负责申请学生的思想品德的审核,做好出国(境)前的安全及思想教育工作;教学秘书负责学生成绩的审核,包括有无不及格及补考重修科目、学分是否达标等,配合系主任做好课程学分置换等工作。
第七条 学生在国(境)外期间,应当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所在学校的校纪校规,注意维护国家、学校的声誉和形象。对在国(境)外期间做出有损国家或学校利益的行为,或发表有损国家或学校声誉及形象的言论,按照相关法律和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 外出阶段管理
第八条 系主任和学业指导教师负责学生在国(境)外期间的学业跟踪和管理,以便开展学生返校后的课程认定和学分置换等工作。
第九条 学工办负责申请学生在国(境)外期间的思想教育、联络工作及督促返校等工作。
四 返校阶段管理
第十条 学生返校应履行报到手续。出国(境)学生应当按照批准时限如期返校,返校后及时到学院办公室教学秘书处和学生工作办公室报到,并到学生处、教务处等相关部门办理返校报到手续。
第十一条 出国(境)学生的学分认定与成绩转换在返校后由本人提出,学院审核,教务处按照学校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学生擅自出国(境)、擅自改变批准的出国(境)计划以及返校后未按时销假或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的,根据违规情节和性质,按照相关法律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外国语学院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备注:附件1、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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