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文理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发布者:外国语学院2019-04-22 16:19:05
西文理校发〔2016〕15号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进一步加强学位管理,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和《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结合我校应用型本科院校发展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位授予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和鼓励我校本科生的政治素质、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提高,全面实现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条 我校学位评定授予的权力机构是西安文理学院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委员会);二级学院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负责本院学位审核工作;学位与研究生管理处负责学位评定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四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遵循“坚持标准,严格把关,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按照国家《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五条 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毕业资格的本科毕业生,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者;违反国家刑法,受到刑事处罚者。
(二)有学术不端行为,违反学术道德者。
(三)学习期间受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者。
(四)毕业当年未达到毕业条件,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者。
(五)在校期间重修课程累计五门次(含)以上者。
(六)非外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标准(修读小语种的学生参加全国大学外语相应级别的考试未达到学校规定标准);英(日)语专业学生参加国家专业英(日)语四级考试未达到学校规定标准。
(七)其他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的情况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学士学位授予原则上根据上述标准执行,未尽事宜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提议或1/3委员联名提议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条 学生有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之情形,但在之后无违纪行为,有明显进步者,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学生有明显进步,是指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各门课程平均达到80分及以上者;
(二)受校级(含)以上表彰者;
(三)在校级(含)以上竞赛中获奖者;
(四)主持校级、参与省级(含)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者;
(五)在校期间在正式刊物上公开发表署名前三(含)的专业论文,或取得专利授权者。
第七条 学生有以下情形的,可减免重修门次,累计减免不得超过2门次:
(一)取得相应专业职业资格等级证书;获校级奖学金;主持校级、参与省级(含)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在校期间在正式刊物上公开发表署名前三(含)的专业论文;取得专利授权,可减免1门次重修课程。
(二)参加省级(含)以上比赛获得奖励者,经学位与研究生管理处认定,可减免2门次重修课程。
(三)英(日)语专业的学生取得国家专业英(日)语八级证书可减免1门次专业重修课程;通过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者,可减免1门次计算机类专业课程。
第八条 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者,《大学英语》课程不计入重修门次。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者(文科类、艺术体育类专业学生达到一级及以上水平,非计算机专业理工类专业学生达到二级及以上水平),大学计算机基础类课程不计入重修门次。
第九条 学生提供托业(TOEIC)考试、剑桥商务英语资格(BEC)考试、翻译专业资格(水平)(CATTI)考试、雅思(IELTS)考试、托福(TOEFL)考试、北美研究生入学(GRE)考试证书(成绩单)之一并达到规定标准者,视为外语水平达到学校要求。
第十条 达到毕业条件的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学生,由所在学院分委员会提出审核意见,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对于考上硕士研究生(国(境)外大学及科研院所必须在我国教育部认定的名单之列)、应征入伍的应届本科生,具有毕业资格,凭录取、入伍通知书等相关必要支撑材料,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 评定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一)学生本人填报学士学位申请相关信息,提交所在学院分委员会。
(二)分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对学士学位申请者逐个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并汇总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对于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注明原因,按规定时间报学位与研究生管理处。
(三)学位与研究生管理处对各分委员会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四)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专门会议,对学位与研究生管理处复核后呈报的学位申请材料进行审议,决定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审议学士学位资格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与会委员占全体2/3(含)以上方可开会,经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对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学位评定一次,对经审议不予授予学士学位者,不予补授。
第十五条 由学位与研究生管理处负责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做好授予学士学位有关文件材料的上报整理及建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对于已经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予以撤销。
第十七条 被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可于公示期内(七个工作日)提出复议申请。复议申请应由学生本人书面递交本学院分委员会审议,分委员会提出书面处理建议并按时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
第十八条 学位与研究生管理处将本年度我校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汇总统计表及电子数据在规定时间内呈报陕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中注明原学位证书编号等内容,学位证明书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解释权属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6年起施行,原2014年6月12日印发的《西安文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细则》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上一条:西安文理学院普通本科生转专业及大类专业分流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下一条:西安文理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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