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文理学院考试管理规定
发布者:2019-04-22 16:10:27
西文理校发〔2017〕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考试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为加强考试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建设,推进校院两级管理,深化考核方式改革和考试信息化工作,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均须进行考核。学生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且成绩合格,方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西安文理学院全日制本专科生。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 考试实行二级管理,学校成立主管校长任组长、教务处处长任副组长、相关管理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学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各类考试的组织和协调,意外突发情况的应急处理,重大问题报告主管校长决策。学校后勤和保卫等相关管理部门应做好考场管理、水电保障、设备维修和保安值班等服务工作,以保证学校各级各类考试的顺利进行。各学院成立由学院院长为组长的学院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认真落实考试各个工作环节的工作。
第五条 考试前校、院两级应召开专题工作会议,组织动员考务管理人员、教师、学生学习有关考试管理规定,并重点对试卷保密、教师执考、学生考风考纪等进行宣传教育。
第六条 各学院要建立考试巡考制度,做到有考必巡,每场考试的巡考人员原则上不少于2人,巡查记录可参考《××学院期末考试巡考情况记录表》。学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学院考试工作进行督察。
第七条 期末考试、重修考试一般安排在每学期的最后两周,期末提前结束的课程考试由开课学院组织安排,时间不得与其他考试或未结束课程冲突。缓考和补考安排在每学期期初进行,期末考试、重修考试、补考、缓考考试的总体安排由教务处制定,各学院的考试具体安排由学院根据学校考试总体安排制定。各学院考试安排应包括:考试工作组织领导、考试日程安排、考试科目安排、学生座位安排、监考安排、巡考安排等。学院考试安排须在规定时间内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 考试资格认定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
(一)一学期内累计缺课(包括请假、旷课等)超过该门课程上课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二)全学期缺交作业及缺实验、实习报告累计二分之一及以上者;
(三)未办理选修手续而自行修读课程者。
第九条 任课教师对照第八条规定审查学生是否有资格参加期末考试或课程考核,并将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表在考试前一周报给学生所在学院备案,同时由任课教师在上课时向学生公布,该课程总评成绩计零分。
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参加考试,该课程成绩仍然以零分记,成绩单备注栏上注明“取消资格”字样。
第十条 因患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的学生,必须在考试前办理缓考手续。
第十一条 凡无故不参加考试的学生,按缺考处理,该课程总评成绩计零分,同时取消补考资格。因考试违纪、作弊受到处分者,其相应课程总评成绩计零分,同时取消补考资格。
第十二条 已办理缓考手续或期末考试课程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可于次学期初参加缓考、补考考试。
第十三条 补考考试不及格的学生可参加重修考试。学生必须在该门课程开课学期第一周内进行重修报名,方可参加重修考试。如果重修考试后仍未及格,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在结业后一年内再重修一次。
第十四条 学生的重修考试与该学期的期末考试安排时间冲突,学生须在考试前对该学期的期末考试课程办理缓考手续,获批后于下学期初参加缓考。
第四章 考核方式、命题、审题、制题
第十五条 考核方式一般以笔试(含闭卷、开卷)、口试(含面试、答辩等)、写作(含作业、报告、综述等)、实操(含机考、实验、制作、实践等)等形式进行。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必须进行操作考核。实践环节的考核应制订明确的考核办法及评分标准,并于实践教学活动开始时告知学生。综合性、应用性、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可采用答辩、撰写文献综述及调查报告、课程设计、实践技能操作、作品设计与制作等考核方式。
考核方式经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写入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并由任课教师在上课时向学生公布。
第十六条 课程的命题,可组织命题小组完成,或聘请校外专家命题,或使用国家、省(市)、学校建立的题库组题,或由课程主讲教师命题。学校鼓励各学院采取教考分离等多种方式进行考核,并根据自身学科和专业的特点逐步建立试题库。
第十七条 命题教师应按教学大纲的教学要求命题。命题的基本要求如下:
一、试题应覆盖教材主要内容,必须依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全面考核学生应具备的知识和应用理论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试题应难易程度适中,有较好的区分度。
三、科学安排试题结构,分值分布要合理,闭卷考试的试题应力求题型多样化。一般应掌握:60%的试题属于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方面的内容;30%的试题属于考核灵活运用本课程知识的能力,具有一定的难度;10%的试题应有更高的深度和难度。
四、原则上每门课程考试时间为110分钟,试题份量要适中,应以多数学生能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内完成答题为宜。
五、每门课程考试需命题2套,并注明A或B套。各套试题的内容、形式、覆盖面、难易程度及题目份量应相当,要求相邻两年试题的重复率以及同一学期A、B卷的重复率不超过10%。重复试题原则上应为客观题(选择题、判断题)并注意顺序相错。
六、试题用字、用词要规范、恰当,文字简明,表意确切,避免引起多义、歧义。同一试卷中,同一类型试题的编写格式要统一规格,以免学生因格式不一而误解。
七、命题教师提交纸质版和电子版A、B两套试题,同时提交对应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各学院根据教师提供的命题材料,逐步建立该课程试题库。
八、开卷考试的课程,其考试试题应为综合性题目,其答案不应该含有可从教材或其它允许携带的资料上直接抄录的内容,应明确规定允许学生携带的教材或参考资料的范围。
九、若2个及以上自然班的学生按相同教学大纲开设的同一课程,即使使用的教材有差异,课程所属教研室均应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试、集中阅卷或流水阅卷。
十、采用口试方式进行考试的课程,对一位学生进行口试考试时,至少有2名担任课程教学的教师在场主考。参加口试的学生应随机抽取考试题目,原则上每生一题。
第十八条 审题
教研室组织按试题与教学大纲要求的符合程度、试卷的题量、难度、题型、分值分布等对试题进行审定,然后报学院主管教学负责人批准。
在教研室组织的审题或学院领导审批过程中,发现试题覆盖面、难易程度或题量大小不当,A、B卷的重复率或相邻两年试题的重复率超过10%;试题未按标准制作,无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只有一套试题等情况之一者,须返回重新命题,修改直至符合要求。
第十九条 制作样卷
经审核批准的试题须由命题教师按照《西安文理学院试卷模板》,采用A4纸、试卷内容用五号宋体字、加粗,除特殊情况外均使用规范简体字,试题中必须清楚的打印出使用年级和班级,打印制作样卷(A、B套试题各1份)。要求图表准确,无漏页和漏项。《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使用A4纸,标题为三号黑体,内容采用五号宋体、加粗,除特殊情况外均使用规范简体字。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不必抄题,但必须标明大小题号和大题分、小题分;主观性试题的评分标准应由各要点采分点和综合评分标准组成。
第二十条 填写命题袋
命题教师将样卷制作完成并检查无误后,应同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命题计划表一起装入“西安文理学院试卷命题袋”,并完整填写袋上各项目。交教研室主任及学院主管教学领导审核签字认可,再交教学秘书。
凡未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学院主管教学领导同意,且两套试卷不齐,缺少参考答卷、评分标准的,各学院教学秘书有权拒绝接收,由此引起的后果由命题教师负责。
第二十一条 由开课学院指定其中一套作期末考试、重修考试使用,另一套作缓考、补考使用。
第二十二条 为维护考试命题操作的严肃性,教师必须以十分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考试命题工作。对责任心不强,命题出现失误或错误影响考试者,将视其情节严重按照《西安文理学院关于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的暂行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 试卷保密、印制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在启用并使用完毕前属机密级材料。为确保试卷安全保密,教务处、各二级学院、试卷承印单位等,凡涉及试卷命题、审核、交接、印制、保管等各环节工作的人员必须牢固树立高度的安全保密意识,认真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保守秘密,遵守工作纪律。命题教师和考务涉密人员因过失泄密或故意泄密,将按照《西安文理学院关于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的暂行办法》和保密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试卷命题、审核、交接、印制、保管等环节组织管理与保密工作由开课学院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负责,各二级学院要结合本学院实际,根据专业和课程特点,制定完善的试卷管理与保密工作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开课学院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将试卷(不含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送交学校指定承印单位,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承印单位负责印制试卷,设立布局合理、封闭的试题印制工作区,严防试题泄密,保证印制质量。试卷印制期间,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试题印制工作区。试卷印毕,原稿要及时存入保密柜,试卷要立即装订、清点,复查后立即封装。试题废品、版样等由承印单位指派专人在工作区内销毁,不得带出。
第二十七条 试卷的印制、复制应字迹清晰、准确,避免出现错漏。凡试卷超过一张纸的,必须按页码先后顺序装订成份。
第二十八条 试卷印制后,且在考试开考前,试卷原题(含A、B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和电子版由各学院保密员使用专用存储器统一汇总报送教务科。
第二十九条 试卷印制完毕,由开课学院指派专人领取并妥善保管。开考整理前,任何人不得拆封试卷袋。考务人员和监考教师、阅卷教师要严格履行交接手续,认真核对科目和数量。发现异常情况要第一时间报告主管领导。试卷送往其他校区或移交上级教育部门时,必须专人(至少两人以上)专车运送。
第六章 试卷评阅
第三十条 阅卷教师应依据课程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评阅试卷,不得降低或提高评分标准,不得擅自改动《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阅卷教师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客观公正,认真地评阅试卷,阅卷中必须坚持“给分准确、宽严适度、记分无误、始终如一”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评阅试卷必须用红色笔(圆珠笔或钢笔),字迹要规范、公正、清晰。
第三十二条 评卷记分用阿拉伯数字,要求每题都要给出分数。只记得分,不记负分。简答题、论述题、综合分析题等还要求既有总分,又要给出相应的步骤或要点分。做到给分有理,扣分有据。完全答错或未答的题,应在得分栏内画明显的“0”标记。
第三十三条 各大题总分允许保留一位小数,卷首总分时四舍五入,不出现小数。
第三十四条 每题的总得分写在题首得分框内,并由阅卷教师签名。小分写在题左侧的括号内。全卷总得分及各大题得分还应填写在每份试卷首页上端的得分表内。
第三十五条 阅卷教师要对本人评阅完的试卷进行检查、复核。检查纠正错评、漏评、宽严不当及记分、总分等错误。如发现错误,划掉错误处,另在旁边重写,而不能在原错误处涂改。每一处改动的地方,都要有阅卷教师的签名或盖章。
第三十六条 课程成绩均采用百分制评定。
第三十七条 根据《西安文理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与处理办法》,考试作弊的考生该门课程成绩无效,教师可不评阅试卷,但在成绩栏及右侧做出标记和说明。
第三十八条 对答案书写在非规定地方或非答卷纸上的部分;除规定外用非蓝、黑色墨水钢笔和圆珠笔答卷的试卷,教师可先评阅试卷,并及时将情况反映给相关学院,根据学院反馈的情况决定是否登录其试卷成绩。
第三十九条 对有人为标记或雷同嫌疑等异常情况试卷,阅卷教师应及时向教研室主任和相关学院反映,由教研室主任、学院领导审定做出处理,并由教研室做出情况说明和处理意见。
第四十条 对教考分离及相同课程的试卷,各学院应组织教师集中评阅试卷,可采取流水作业法,每人评阅一题,主观性试题一人评阅,一人复查。如试卷中有作文题,须由两人评阅,两人给出的分数有小的差距时取两人所评分数的平均值,超出一定幅度由教研室教师讨论确定。
第四十一条 考试结束后,各学院应组织人力对试卷进行复查,根据错评的比例,对当事人进行通报批评或相应处分。试卷及相关考务材料经验收全部合格后方可装订。
第四十二条 学校将组织相关人员对各学院试卷进行抽查,对其难易程度、科学性和批阅试卷的公正性与合理性进行评估,并作为对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学院教学管理工作评价的内容之一。
第七章 成绩登录及分析
第四十三条 课程成绩由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组成,平时成绩一般不超过30%,注重过程性考核的课程根据课程特点可超过30%,需经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后执行。平时成绩所占比例应写入教学大纲,平时成绩应有过程考核记录,由任课教师在开课前向学生说明,并将成绩登录在平时成绩登记表中。
第四十四条 缓考成绩登录与期末考试成绩登录方式相同。补考、重修、结业后重修成绩及格及以上按60分登录总评成绩,若不及格以实际考试成绩登录总评成绩。缺考、取消考试资格、违纪作弊的学生总评成绩按0分登录。
第四十五条 任课教师必须于该门课程考试结束后五日内将成绩登录到学校教务综合管理系统中,并在打印的一式三份成绩登记表的规定栏目签名。经学院领导签字盖章后,一份装订于试卷册中,二份送交学生所在学院教学秘书处。教学秘书将成绩单一份留本单位存档,另一份交教务处存档。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送课程成绩者,必须事先书面报告给所在学院和教务处。
第四十六条 学生课程成绩一经提交不得随意更改。如因评分、统分或登记错误,经学院安排两人以上复查试卷后,由阅卷教师填写《西安文理学院成绩更正表》,并附学生考试试卷,经开课学院主管教学院长签字、教务处审批后方可修改。擅自更改成绩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四十七条 学生对课程成绩如有疑问,可在成绩公布1周内(假期顺延)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及开课学院主管教学院长批准后,由开课学院安排非阅卷教师两人以上进行核查。经核查确需更正成绩,由开课学院主管教学院长同意,签字加盖学院公章后,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在原始成绩单上更正。开课学院原则上应在学生提出成绩复议一周内进行成绩复核,并将结果报教务处及学生所在学院。
第四十八条 阅卷完毕后教师需客观、认真、全面的对试卷进行分析,学院应及时对各科试卷的命题质量和科学性,批阅试卷的公正性及规范性等方面进行总结和分析,提出改进意见,并将试卷分析表装订于试卷册中。
第八章 试卷装订及归档
第四十九条 评阅后的考卷不发给学生,由开课学院负责试卷装订和存档保管工作。装订时以行政班或教学班为单位,按试卷封面、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命题计划表、试卷分析表、学生成绩册(包括平时成绩原始记录)、试卷(按点名册次序)顺序依次整理排定,用铁夹固定住试卷,先按试卷封面上内装订线定位成册之后,在规定的针脚孔上打出奇数个孔,从试卷左下角起针,针从上向下纳,回针仍在左下角结绳头,并扎实线头。
第五十条 除笔试外的其他考核形式的考试过程资料的内容和形式由各学院各专业结合自身特点和实际情况自行设计,须反映整个考试环节中的全过程(包括各种原始记录),由开课学院制定规范进行整理和归档。
第五十一条 考卷封存保管的期限,应至本科学生毕业后4年,专科学生毕业后3年。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西安文理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与处理办法 下一条:西安文理学院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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