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文理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者:外国语学院2018-10-15 16:19: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研项目管理,提升我校科研创新和服务社会能力,依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以及《关于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促进省属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陕教〔2017〕1号)等中央、省市有关部门关于科研项目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科研项目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西安文理学院”名义主持承担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

第三条  科研项目分为纵向项目、横向项目和学校专项项目三种类型。纵向科研项目是指由国家各级政府科研项目管理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含子项目)、国防军工项目、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等;横向科研项目是指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相关政府部门委托我校教师承担的各类科学研究项目(包括社会调查、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智库支撑等内容);学校专项科研项目是指学校为重点方向(领域)而设立的科研项目。

第四条  科研项目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科研处负责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政策制定和宏观管理工作,包括:项目指南论证与发布、项目评审(推荐)、项目合同签订、成果鉴定与转化、成果奖励等工作;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科研项目的组织和具体实施,包括项目推荐、项目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五条  纵向项目和学校专项项目由学校科研处统一发布项目指南。各二级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按要求积极申报。

横向项目由教师个人或二级单位与企事业单位或相关政府部门签订项目委托合同书,并有到账经费证明,经所在二级单位审核后报学校科研处办理立项手续。

第六条  纵向项目申报程序。

1.指南发布。各二级单位根据各类项目申报指南和申报工作通知,负责组织本单位人员进行项目申报。对于指南中的重大项目,学校科研处可直接指定首席专家(主持人)进行组团申报。

2.二级单位审查论证。申报人所在二级单位学术委员会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项目论证及评议,并填写推荐意见,指定专人在规定时限内将申报材料统一报送科研处。

3.科研处复审。学校科研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对于限报类项目组织学校学术委员会科学研究委员会进行项目预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4.材料报送。学校科研处负责在规定时间内上报项目申报材料,并积极跟踪项目立项评审工作。

5.立项发布。项目立项结果公布后,学校科研处负责项目立项备案工作,督促项目主持人启动项目研发工作,并做好项目过程管理工作。

第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申报程序。

1.合同签订。主持人与委托单位经过充分协调沟通并达成合作意向后,需共同签订《项目合同书(委托书、协议书)》(一式四份),合同内容不得侵犯学校的合法权益。经学校联系的重大横向项目,由学校科研处直接指定“项目主持人”,并协助其跨专业、跨单位组建研发团队,《项目合同书(委托书、协议书)》由学校科研处负责与合作方签订。

2.项目立项。主持人持经二级单位审签的《项目合同书(委托书、协议书)》及到账经费证明,在学校科研处登记立项。

第八条  我校与校外单位联合申报项目获准立项时,须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合同)书》,并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经费比例及知识产权归属。

第三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九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主持人是项目研发及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项目申报、团队组建、工作协调、经费使用以及成果报告等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项目研发工作。项目主持人在项目执行期间一般不得变更,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由其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报科研处,经项目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变更。

第十条  科研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所有科研项目必须与项目管理部门(委托单位)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并明确项目完成期限、任务要求和经费使用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一经签订,其内容不得随意更改。由于客观原因确需变动的事项(包括项目经费使用计划),应与项目管理部门(委托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实行科研系统管理制度。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信息系统录入(包括项目立项、经费到账、经费预算、项目中检、项目结题等相关信息及支撑附件的上传),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项目信息的审核,学校科研处负责全校科研信息的复核、统计等工作。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严格执行设备购置、资产管理等相关制度。凡使用科研经费购买的各类物品(仪器设备、家具、图书资料等)均为学校国有资产,应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项目在研期间主持人及项目组成员有优先使用权,项目结题后所有资产不得私自转让或销售,经所在单位验收完好后归本单位使用。使用非财政性资金采购科研设备的可不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项目的主持人应负责本项目按计划(合同)要求按时完成,项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有关结题手续。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的要求,结题可以采取提交结题报告、验收或鉴定等形式。项目研发确需延期或终止的,项目主持人应提供书面说明材料,阐述事由及原因,报经有关方面同意后方可延期或终止,并视情节停止或追回项目经费及科研奖励。

第四章  项目成果管理

第十四条  凡我校教师获准立项的各级各类项目和项目研发成果,须在西安文理学院科研管理系统登记备案后,方可核算其所在单位和个人年度科研工作量,并纳入年度综合考核、绩效工资分配和个人职务(称)晋升、各项评优等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2018年度项目适用于本办法。原《西安文理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西文理校发〔2017〕76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