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文理学院岗位设置与人员聘任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2014-06-05 16:34:13
为了进一步深化学院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优化学院人才资源配置,提高办学效益和工作效率,建立起以岗位管理和聘用制度为基础的新型的人事管理制度,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西安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和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的《西安文理学院岗位设置方案》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院推行目标责任和岗位管理的工作实践,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和原则
(一)学院在编在职的管理干部(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均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岗位管理中涉及学院领导干部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执行。
(二)按照“科学合理、精简高效、分类管理、协调发展”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办法进行岗位管理。
(三)首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坚持“立足现状,公平竞争,择优聘用,平稳过渡,稳步实施” 的原则和“先入轨、后规范、再完善”的办法,在全员上岗的基础上,逐步规范和完善岗位设置与管理工作。
二、岗位数量及类别设置
(一)岗位数量
根据《西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西安文理学院机构编制规定的复函》(市编办函〔2009〕67号)核定的编制数量和《西安市教育局转发西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西安师范学校整建制并入西安文理学院的通知》(市教人发〔2009〕30号)的有关规定,我院可设置各级各类岗位1318个。我院现有人数1169人,首次设置各级各类岗位1169个。
(二)岗位类别
学院岗位设置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型。
1.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且从事组织、管理以及工作协调等事务的工作岗位,包括院级领导岗位、处级领导岗位以及其他管理岗位。首次设置管理岗位260个,占岗位总数的19.7%。
2.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主体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非主体岗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文件精神,辅导员具有“教师”和“管理干部”双重身份,本次设岗原则上纳入教师岗位管理,同时按照个人自愿的原则,可应聘相应级别的管理职员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档案、编辑出版、会计、统计、经济、审计、医疗卫生和高教研究等专业技术岗位。首次设置专业技术岗位1006个,占岗位总数的76.4%,其中设置教师岗位725个(含辅导员岗位54个),占专业技术岗位总数的72.1%,设置其他专业技术岗位281个,占专业技术岗位总数的27.9%。
3.工勤技能岗位是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责任的工作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首次设置工勤技能岗位52个,占岗位总数的3.9%。
4.“双肩挑”岗位是指既承担管理工作任务又承担教学科研工作任务的工作岗位,原则上只在院级及个别机关部门(与学科建设、教学科研任务、人才队伍建设密切相关的处室)的六级及以上职员岗位中设置。“双肩挑”人员须具备三个条件,即: 确实需要专业技术背景,确实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相应工作,确实按专业技术岗位合同完成了专业技术岗位任务。学院首次设置“双肩挑”岗位15个。
5.根据学院发展和工作需要,经市教育局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学院可以设置若干特设岗位,主要用于急需高层次人才引进等特殊需要。
三、岗位名称及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名称及等级设置
1.管理岗位分为四级职员、五级职员(副院级)、五级职员、六级职员、七级职员、八级职员、九级职员、十级职员岗位等八个等级。我院院级正职、院级副职分别对应四级职员、五级职员(副院级)岗位,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五至十级职员岗位。
2.我院首次设置管理岗位260个,其中四级职员岗位2个、五级职员(副院级)岗位设5个、五级职员岗位设42个、六级职员岗位设38个、七级八级职员岗位63个、九级十级职员岗位110个(详见附表一)。
(二)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等级设置
1.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正高级岗位分为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分为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为员级岗位。正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教授一级岗位、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教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助教一级岗位、助教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等级设置按照相关行业标准执行,其各类岗位的最高等级原则上应低于教师岗位。
2.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岗位设置,严格按照《西安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市办发〔2007〕34号)执行。专业技术一级、二级岗位分别属国家、省级专设的特级岗位,我院最高可设置专业技术三级岗位。如有符合专业技术一级、二级岗位条件的人员,可按有关规定逐级申请上报,分别由国家和省级相关部门审批。
3.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按照《西安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执行。正高级岗位不超过岗位总量的8%(81个),副高级岗位不超过岗位总量的30%(302个),中级岗位不超过岗位总量的42%(422个),初级岗位不少于岗位总量的20%(201个),其中高级、中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为上限。
4.专业技术岗位的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的控制标准是: 正高级岗位中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二级岗位8个;三级岗位24个,首次拟聘13个;四级岗位49个,首次拟聘28个);副高级岗位中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五级岗位60个,首次拟聘39个;六级岗位121个,首次拟聘97个;七级岗位121个,首次拟聘113个);中级岗位中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八级岗位126个,首次拟聘120个;九级岗位169个,首次拟聘160个;十级岗位127个,首次拟聘121个);初级岗位中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十一级岗位100个,首次拟聘94个;十二级岗位101个,首次拟聘126个)。
(三)工勤技能岗位名称及等级设置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工勤技能一至五级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我院首次设岗中,工勤技能岗位最高等级为二级。工勤技能各级岗位结构比例为: 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数的25%(共13个岗位,首次拟聘46个),其中二级岗位的数量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共3个岗位,首次拟聘5个)。
四、岗位条件
(一)岗位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任现职以来年度及聘期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二)管理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管理岗位人员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新进管理岗位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学历。
2.各级岗位任职时间条件: 三级、五级职员岗位人员,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人员,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七级、八级职员岗位人员,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同时在任现职期间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无工作失误,年出勤率在90%以上。
3.在管理岗位工作且具有副高职称者,首次聘任可直聘为七级职员岗位;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中级职称者,可直聘为八级职员岗位;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初级职称者,可直聘为九级职员岗位;大学本科毕业生转正后认定为九级职员岗位。
4.确因工作需要,由专业技术岗位交流到管理岗位的工作人员,可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本人条件,直接聘任到相应的管理岗位。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具备国家关于教师职务基本任职资格和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并具备相应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2.主体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教授一级岗位由国务院直接聘任,岗位条件按照国家统一要求执行。
教授二级岗位由省政府直接聘任,岗位条件按照《陕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陕人社发〔2009〕218号)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原则上不兼聘专业技术二级岗位。
(2)教授三级岗位条件: (①为必备条件,②或③选其一)
①长期工作在教学工作第一线,近三年来至少独立为本(专)科生开设两门以上专业和基础课程,年均教学工作量在240学时以上,教学效果优良。
②任教授职务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A.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或教育部“高校青年教师奖”入选者。
B.国家级精品课程主持人,或国家级教学团队带头人。
C.获得陕西省科学技术奖最高成就奖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D.教育部科技创新团队带头人,或全国模范教师,或全国优秀教师。
E.陕西省三五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负责人。
F.任教授职务满9年,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一项,或获得省(部)级以上教学成果奖一项,或发表核心期刊(Ⅰ)(下同)论文5篇以上者,或权威期刊2篇以上者。
③任教授职务满6年,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项,或任教授职务满3年,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两项者。
A.获国家教学成果奖特等奖(个人排名前五)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四)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三等奖(个人排名前二)。
B.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个人排名前五),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四),或三等奖(个人排名前二)。
C.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二),或三等奖(个人排名第一),或市级科技成果奖(社科成果奖)一等奖。
D.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或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E.获省部级综合美术作品银奖以上,或获省部级音乐比赛二等奖前二名,或获省部级舞蹈比赛二等奖前二名。
F.在SCI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4篇以上,或在SSCI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或在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累计2篇(次)。
G.省级教学名师,或省级教学团队带头人,或教育部“优秀青年教师资助计划”入选者,或省级精品课主持人。
H.全国优秀博士论文获得者或省(部)级优秀教材二等奖主编。
I.陕西省三五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选或省级突出贡献专家。
J.主持国家级自然科学基金或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或主持省部级自然科学基金或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三项。
(3)教授四级岗位条件: 具有教授职务任职资格,长期工作在教学工作第一线,近三年来至少独立为本(专)科生开设两门以上专业和基础课程,年均教学工作量在240学时以上,教学效果良好。
(4)副教授一级(专技五级岗位)岗位条件: (①为必备条件,②或③选其一)
①长期工作在教学工作第一线,近三年来至少独立为本(专)科生开设两门课程,年均教学工作量在240学时以上,教学效果优良。
②任副教授职务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A.省级科技创新团队带头人,或省级模范教师、省级优秀教师、省级师德标兵,或市级劳模、市级突出贡献专家。
B.任副教授职务满9年,主持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一项,或获得市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一项,或发表核心期刊论文2篇以上者。
③任副教授职务满6< , /span>年,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或任副教授职务满3年,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二者。
A.获省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五)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三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B.获得省科学技术奖(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五)、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三等奖(个人排名第一)、或市级科技成果奖(社科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或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获得者。
C.省级特色专业负责人、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负责人、省级实验示范中心负责人。
D.获省部级综合美术作品铜奖以上,或获省部级音乐比赛三等奖前二名,或获省部级舞蹈比赛三等奖前二名。
E.发表核心学术期刊论文3篇以上。
F.市级模范教师。
G.全国优秀博士论文获得者或省(部)级优秀教材二等奖主编第一人。
H.主持省级自然科学基金或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5)副教授二级(专业技术六级岗)岗位上岗条件:
A.任副教授职务满5年以上,期间发表论文三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一篇),或专著(含全国性教材)一部,或有院级及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励项目,或主持市(厅)级科研项目一项;或院级教学教学标兵、院级精品课程主持人。
B.任副教授职务满3年以上,具有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三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两篇),或专著一部,或有院级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励项目,或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一项。
C.任副教授职务满10年以上。期间发表核心期刊(Ⅱ)论文1篇,或一般论文3篇及以上。近五年来受院级及以上优秀教师或优秀共产党员表彰一次。
(6)副教授三级(专业技术七级岗)岗位上岗条件: 具有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长期工作在教学工作第一线,近三年来年均教学工作量在240学时以上,教学效果良好。
(7)讲师一级(专业技术八级岗)岗位上岗条件:长期工作在教学工作第一线,近三年来年均教学工作量在240学时以上,教学效果优良。任讲师职务满8年以上,期间主持院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一项,或获得院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一项,或发表核心期刊论文1篇以上者;或任讲师职务满5年(3年)以上,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期间主持院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一项,或获得院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一项,或发表核心期刊论文2篇以上。
(8)讲师二级(专业技术九级岗)岗位上岗条件:
坚持工作在教学工作第一线,近2年来年均教学工作量在240学时以上,教学效果良好。任讲师职务满4年以上,发表科研论文2篇以上;或任讲师职务满2年(1年)以上,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或任讲师职务满15年以上,近五年来受院级及以上优秀教师或优秀共产党员表彰一次。
(9)讲师三级(专业技术十级岗)岗位上岗条件: 具有讲师职务任职资格,坚持工作在教学工作第一线,近年来年均教学工作量在240学时以上,教学效果良好。或博士学位获得者。
(10)助教一级(专业技术十一级岗)岗位上岗条件: 任助教职务满6年以上;或任助教职务满2年以上,且具有硕士学位者,发表科研论文1篇。
(11)助教二级(专业技术十二级岗)岗位上岗条件: 具有助教职务任职资格,且能正常履行助教职务职责,或硕士学位获得者。
3.非主体专业技术岗位上岗条件:
各类非主体三、四级岗位上岗条件参照主体系列同级别科研及年限上岗条件执行。
A.实验技术系列
(1)五级岗位条件: 任高级实验师职务满9年以上,承担重要的教学科研辅助任务,取得较好的学术成就。主持完成省(部)级研究项目1项,或建设省级重点实验室并投入使用,或在实验技术类或本专业相关刊物上公开发表(第一作者)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1篇)。
(2)六级岗位条件: 任高级实验师职务满5年以上,任职期间业绩考核成绩比较突出。主要参加(前三名)完成省(部)级研究项目1项,或在实验技术类或本专业相关刊物上公开发表(第一作者)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1篇)。
(3)七级岗位条件: 具有高级实验师任职资格,且能正常履行高级实验师职务职责。
(4)八至十三级岗位条件,由各单位根据学院有关要求,参照专业技术主体岗位确认条件自行制定,报学院审核。
B.图书(档案)系列
(1)五级岗位条件: 任副研究馆员职务9年以上,承担重要的教学科研辅助任务,任职期间业绩考核成绩突出。对图书馆学、情报学或某学科有系统的研究成果,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核心刊物1篇)。熟悉业务工作规范和标准,并能够正确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2)六级岗位条件: 任副研究馆员职务5年以上,承担重要的教学科研辅助任务,任职期间业绩考核成绩比较突出。公开发表(第一作者)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核心刊物1篇)。能提出、解决本专业范围内的重大业务问题或为重要业务问题的决策提供咨询。
(3)七级岗位条件: 具有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且能正常履行副研究馆员职务职责。
(4)八至十三级岗位条件,由各相关单位根据学院有关要求,参照专业技术主体岗位确认条件自行制定,报学院审核。
C.卫生技术系列
(1)五级岗位条件: 任副高级职务9年以上,期间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成绩突出,具有培养和指导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期间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核心刊物1篇)。
(2)六级岗位条件: 任副高级职务5年以上,期间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成绩较突出,具有培养和指导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核心刊物1篇)。
(3)七级岗位条件: 具有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能正常履行副高级职务职责。
(4)八至十三级岗位条件,由学院后勤服务集团根据学院有关要求,参照专业技术主体岗位确认条件自行制定,报学院审核。
D.新闻、出版系列
(1)五级岗位条件: 任副高级职务9年以上,期间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成绩突出,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1篇)。责编出版的期刊、刊物未出现政治问题,编校数量和质量在良好以上。
(2)六级岗位条件: 任副高级职务5年以上,期间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成绩较突出,近三年在副高级岗位上业绩考核成绩较突出。或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1篇)。责编出版的期刊、刊物未出现政治问题,编校数量和质量在合格以上。
(3)七级岗位条件: 具有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o正常履行副高级职务职责。
(4)八至十三级岗位条件,由各相关部门根据学院有关要求,参照专业技术主体岗位确认条件自行制定,报学院审核。
E.工程技术系列
(1)五级岗位条件: 任高级职务9年以上,期间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成绩突出,公开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1篇),或独立主持工程项目5项以上。具备解决本专业或与相关专业相互配合协调的有关技术难题的能力。能够指导中级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审核中级工程技术人员完成的技术成果。
(2)六级岗位条件: 任高级职务5年以上,期间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成绩较突出,或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1篇),或独立主持工程项目3项以上。具备解决本专业或与相关专业相互配合协调的有关技术难题的能力。能够指导和审核中级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和技术成果。
(3)七级岗位条件: 具有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能正常履行高级职务职责。
F.高教研究(社科研究)系列
(1)五级岗位条件: 任副高级职务9年以上,期间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成绩突出,公开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1篇),或独立主持地(市)级及以上课题(项目)研究3项以上。
(2)六级岗位条件: 任副高级职务5年以上,期间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成绩较突出,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1篇),或独立主持地(市)级及以上课题(项目)3项以上。
G.经济、会计系列
(1)五级岗位条件: 任高级职务9年以上,期间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成绩突出,公开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1篇)。
(2)六级岗位条件: 任高级职务5年以上,期间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成绩较突出,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1篇)。
(4)八至十三级岗位条件,由各相关部门根据学院有关要求制定,参照专业技术主体岗位确认条件自行制定,报学院审核。
(四)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工勤技能二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三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通过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工勤技能三级、四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新聘工勤技能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可确定为工勤技能五级岗位。
五、岗位聘用
(一)聘用原则:遵循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淡化身份,强化岗位,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形成“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竞争激励机制。
(二)岗位聘期:各类受聘人员实行岗位聘期管理制,一般聘期为3-5年。首次聘期暂定为一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个聘期的人员,其聘用合同签至法定退休年龄到达的时间止。
(三)聘任权限:管理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人员的聘用按照现行干部管理权限执行,专技十级及以上岗位人员、工勤技能三级及以上岗位人员由各二级单位推荐、学院直接聘用,管理七级及以下职员岗位人员、专技十一级及以下岗位人员和工勤四级及以下岗位人员由各二级单位在学院岗位设置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自主聘用,其结果报经学院审批。
(四)组织机构:
1、学院成立“岗位设置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制定岗位聘用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讨论并确定各级各类岗位的聘用人选,并负责岗位聘用的相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人事处),负责岗位设置与管理以及岗位聘用工作的政策咨询、文件下发、聘任信息公布、汇总聘用结果等工作。
2、全院各二级单位成立相应的 “岗位聘任工作小组”。岗位聘任工作小组由各单位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负责本单位各类岗位人员的聘用工作以及对院聘岗位人选的推荐工作。
(五)聘任程序
1、公布岗位。各二级单位按照学院规定的各级各类岗位设置数,公布本单位各级各类岗位设置数及岗位聘用条件、岗位目标任务以及岗位考核要求。
2、个人申请。教职工个人根据各单位各级各类岗位数及岗位职责、聘用条件,结合个人实际提出应聘岗位申请,并向应聘单位提交《西安文理学院×××岗位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相关材料。
3.单位审核。各单位岗位聘任工作小组对应聘人员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应聘人员的业绩材料。经公示无异议,签署推荐(审核)意见。
4.学院复审及竞聘答辩。人事处对各单位应聘人员相关材料进行复查,并会同组织部等相关部门对管理岗位的应聘人所申报职员岗位的资格和材料进行复审,会同教务处、科研处对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应聘人所申报职务岗位的资格和材料进行复审;会同后勤服务中心(集团)对工勤技能岗位应聘人所申报职务岗位的资格和材料进行复审。对需进行外审的材料,由人事处统一组织送审。应聘同一级别岗位人数多于控制数时,学院将通过竞聘的办法择优确定上岗人选。
5.拟定人选。学院人事处将全院各个岗位应聘人员名单及各种信息提交学院岗位设置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及院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并确定各级各类岗位拟定上岗人选名单。
6.任前公示。对经学院岗位设置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及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的拟定上岗人选名单,将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7.签约聘任。对经公示无异议者,由学院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岗位职责要求、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岗位纪律、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以及合同期限等方面的内容,并颁发岗位聘书和《岗位说明书》。聘任结果经市教育局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8.兑现工资待遇。按照《陕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一岗一薪”的工资政策,自聘任人员上岗后次月起兑现其相应的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待遇。其中岗位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分配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另行制定。
六、聘期管理
(一)岗位目标任务
各类岗位人员应按岗位职责和岗位目标任务的有关要求,在聘期内应按照学院年度教育教学及管理目标任务要求,服从工作安排,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各类岗位目标任务均实行分值管理。
主体专技岗位(教师岗位)的目标任务分值包括课堂理论教学工作量、实践教学工作量(含第二课堂)、科研工作量和其他教师工作量等四种类型,前三类工作量为每个岗位应完成的额定分值。教师岗位人员的课堂理论教学工作量和科研工作量在完成各自目标任务50%(公共外语、公共体育课为40%)的基础上可相互替换,实践教学工作量可不做最低限制。其他教师工作量包括教研活动、集体活动以及开会等工作,此项分值管理由各系(院)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并作为二级单位工作质量津贴的二次分配依据。初等教育学院教师岗位的目标任务在首次聘任时其岗位任务可减少至额定任务的60%,但在未达到额定任务的100%时无超工作量津贴(此项规定仅限一个聘期)。
主体专技岗位中担任系(院)主任、教学副主任的人员,课堂教学工作量至少完成额定任务的50%,但原则上又不得高于6课时/周(超出者其工作量折半计算),其科研工作量只需完成额定任务的50%即可视为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另外每年在其工作量总分之中分别追加200分、140分的管理工作量。对担任教研室主任、实验室主任的主体专技岗位人员每年度追加60分的管理工作量分值。“双肩挑”人员的课堂教学工作量原则上不高于4课时/周,超出者其工作量折半计算。
辅导员岗位工作量分值包括管理工作量、教学工作量、科研工作量和其他工作量等四种类型。其中管理工作量分值为辅导员认真履行管理岗位职责、圆满完成管理工作任务并出满勤(坐班制)后应得分值;教学工作量分值为辅导员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课、第二课堂、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课以及党、团课教学及其他教育活动等工作任务要求;科研工作量分值为辅导员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在科研工作方面应完成的额定任务;其他工作量分值包括辅导员培训、系(院)集体活动以及学院重要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等(此项工作量考核由各系、院和学生处共同负责)。
非主体专技岗位的目标任务分值包括基本分值、科研分值以及调节分值等三种类型,其中基本分值为岗位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岗位任务并出满勤(坐班制)后应得分值;科研分值为其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在科研工作方面应完成的额定任务,此两类分值为岗位所要求的额定分值;调节分值为根据岗位人员完成任务的工作数量的多少和质量的优劣以及为学院贡献大小而核准的工作分值。在实验技术岗位的“双师型”教师基本分值还应包括一部分指导毕业设计(论文)和实践教学的工作量(占额定工作量的10%-20%,超出者计超工作量)。非主体专技人员担任处、科(室)领导职务者,按规定可应聘专技岗位,其考核按相应级别管理岗的要求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相应级别管理岗位执行。
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的目标任务分值包括基本分值和调节分值等两种类型,其中基本分值为岗位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岗位说明书》的要求、圆满完成岗位任务并出满勤(坐班制)后应得分值,为岗位所要求的额定分值;调节分值为根据岗位人员完成任务的工作数量的多少和质量的优劣以及为学院贡献大小而核准的工作分值。
各级各类岗位目标任务分值详见附表四--附表八。
(二)岗位考核
各类受聘人员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学院制定的岗位考核办法及岗位职责进行考核,坚持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每年末对聘岗人员进行年度考核,主要对个人年度工作中重要任务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聘期结束前对受聘人员进行聘期考核,重点考核个人聘期岗位职责和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并将考核结果与岗位调整、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挂钩。工勤人员担任科级领导职务者,考核按相应级别管理岗的要求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相应级别管理岗位执行。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三)岗位调整与变动
1、受聘人员在聘期内符合申报上一级职务岗位条件、且有空岗时,可按聘任程序及时申报应聘新的岗位。新获得高一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且被聘用到相应岗位后,方可享受相应岗位工资福利待遇。每年岗位变动手续只受理一次。
2.对有突出贡献或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破格聘用。取得博士学位和博士后出站人员,同等情况下分别优先聘用到专业技术九级、八级岗位。
3.对师德、教学业务以及综合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和年度或聘期岗位考核不合格的其他人员,将给予低聘一到二级或调整工作岗位的处理。如本人不同意低聘(或调整工作岗位),或低聘(或调整工作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及学校相关文件执行。对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的人员,可给予一年的改正期,期满经考核仍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者,按照“不合格”人员对待并作出处理。
(四)严格合同管理
受聘人员应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以及签订的“聘任合同”,强化劳动纪律,遵守职业道德,依据合同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并正确行使权利。
七、监督、调解与仲裁
(一)岗位聘用工作应自觉接受市政府人事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广大教职工的监督,严格按制度办事,严格遵守人事工作纪律,不得随意承诺,不得吃请收礼,确保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公开、公正、公平与有序进行,通过岗位设置与聘任既要维护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又要实现学院各项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
(二)学院成立“岗位聘用工作申诉受理办公室”。办公室由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牵头,成员由纪委、工会及有关部门代表、教职工代表、民主党派代表等组成,办公室主任由学院纪委书记担任,主要负责受理教职工在岗位聘用工作中的投诉和申诉,并向学院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三)任何投诉或申诉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签署真实姓名,申诉受理办公室有责任为投诉人保密,任何单位及个人都不得对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投诉人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经查实,属于有意诬告者,将予以严肃处理。
(四)任何投诉或申诉须在公示期内向学院岗位聘用申诉受理办公室提出投诉或申请调解(申诉),否则不予受理。对学校调解有异议时,当事人还可在15日内向上级教育及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八、相关问题
(一)在首次进行岗位聘用时,学院在编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均应按照所聘职务进入相应岗位及等级,其中管理岗位按个人现任职务对应相应等级职员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按个人现任职称和专技岗位中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的设置数和首次拟聘数对应相应专技岗位级别,但不得超过三级、五级、六级、八级、九级岗位控制数。如现有人员已超过核准的岗位数和结构比例时,在各级拟聘岗位已经聘满的情况下,可应聘各类岗位等级的最低级别(四级、七级、十级),随后将通过自然减员、人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首次聘岗时应严格控制高等级岗位的聘用数量,留出空缺用于学院选拔和引进急需人才。
(二)具有专业技术职称而在管理岗位工作、且已经按专技职务执行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的人员(含高级政工师、政工师),在首次聘岗中,均应按规定进入管理岗位序列,其岗位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不再变动,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新聘岗位标准执行。其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予以保留,可作为今后应聘相应岗位的参考依据。
(三)目前未担任领导职务、但享受同级待遇的管理人员(指: 由领导职务转任非领导职务后保留原级别待遇的人员,军转干部安置到事业单位享受相应职务待遇的人员和政策性安置人员)继续保留其相应级别的岗位工资待遇,但不与岗位职级挂钩,其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新聘岗位标准执行。
(四)自2006年7月1日至岗位设置工作完成前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比照同类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设置标准和条件进行申报,经学校同意并比照在职人员的岗位工资档次重新核定退休费,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重新核定的退休费执行时间与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起薪时间相同,退休人员不占用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数额。
(五)“双肩挑”岗位人员应以管理岗位工作为主,同时兼职主体专技岗位教学科研工作,其岗位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待遇可按就高原则对应主体专技岗位相应级别确定,教学科研工作量将通过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予以调节。目前在管理岗位工作的(主体)专业技术人员(非“双肩挑”岗位),首次聘岗时应明确自己应聘岗位类别,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过渡期,过渡期内参照双肩挑岗位有关政策执行,过渡期结束后将严格执行“一人一岗”制度。
(六)工勤技能人员应严格按照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进行聘用,对首次聘用时未能聘用到相应岗位等级的工勤技能人员,原有工资待遇不变。
(七)专业技术岗位分级工作中所涉及的任职时间和各类成果的统计时间一律截止于2010年6月30日。
九、附则
1.本实施方案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行。
2.本实施方案由学院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解释。
3.未尽事宜由学院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
附件:1.《西安文理学院教学工作标准课时量化办法》(草案)
2.《西安文理学院科研量化分值管理办法》(草案)
3.《西安文理学院教师指导第二课堂活动工作量化办法》(草案)
附表一管理岗位设置及聘任一览表
岗位名称
及级别
四级职员
五级职员
(副院级)
六级职员
七、八级职员
九、十级
职员
合计
岗位设置数
2
5
42
38
63
110
260
拟聘岗位数
3
4
30
44
86
209
注: 五级职员(正处)拟聘岗位数中不含双肩挑岗位3个;六级职员拟聘岗位数中不含双肩挑岗位4个。
附表二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及聘任一览表
专技二 级
专技三级
专
技
四
级
专技五级
六
七
八
专技九级
专技十级
专技十一级
专技十二级
合
计
8
24
49
60
121
126
169
127
99
102
1006
/
13
28
39
97
113
120
160
94
911
注: 专技三、四级拟聘岗位中不含管理岗位双肩挑人员3个;专技五、六、七级拟聘岗位中不含管理岗位双肩挑人员9个。
附表三工勤技能岗位设置及聘任一览表
工技二级
工技三级
工技四级
工技五级
普工
10
37
0
52
41
1
附表四
教师岗位目标任务一览表
职称
级别
目标任务
课堂教学工作量(分)
科研工作量(分)
实践教学工作量(分)
合计(分)
教授
二级
220
200
480
三级
240
130
80
450
四级
430
副教授
五级
420
六级
400
七级
50
390
讲师
八级
280
45
385
九级
40
380
十级
370
助教
十一级
210
25
295
十二级
20
注:1.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工作量分值换算标准: 详见《教师教学工作标准课时量化办法办法》。
2.科研工作量分值换算标准:详见《教师科研工作量化办法》。
附表五
辅导员岗位目标任务一览表
管理工作量(分)
教学工作量(分)
副教授(五、六级职员)
310
讲师(七、八级职员)
305
55
300
290
助教(九、十级职员)
235
90
注: 管理工作量分值为辅导员认真履行管理岗位职责(管理学生数在200-250人)、圆满完成管理工作任务并出满勤(坐班制)后应得分值,学生数每增加50人,其管理工作量分值增加1分;教学工作量分值为辅导员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课、第二课堂、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课以及党团课教学及有关教育活动等工作任务要求,具体分值换算办法按照辅导员教学工作量化考核办法执行;科研工作量分值为辅导员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在科研工作方面应完成的额定任务,具体分值换算办法按照科研工作量化办法执行。
附表六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目标任务一览表
岗位类别
岗位
十一级岗位
十二级岗位
基本分值
365
362
360
355
285
科研分值
23
15
调节分值
注:1.基本分值(含调节分值)为正常履行岗位职责、未出现工作失误,且全年出勤率为100%者核定的目标任务分值。调节分值参照管理岗位标准执行。
2.科研分值的换算标准参照教师岗位科研分值换算办法执行。
3.调节分值的调节标准参照管理岗位相关标准执行。
附表七
管理岗位目标任务一览表
四级岗位
五级岗位(副院级)
460
410
注:1.基本分值为正常履行岗位职责、未出现工作失误,且全年出勤率为100%者核定的目标任务分值。其具体目标任务详见《岗位目标任务书》。
2.鼓励管理岗位人员开展管理科学研究活动,其工作量换算参照教师岗位科研分值换算办法执行,并计入调节分值。
3.调节分值的调节标准:工作创新或突出贡献者(学院党委集体研究决定)每项计10--100分。缺勤1天扣减1分;旷工1天扣减30--60分;工作失误一次扣减3分;工作严重失误一次或严重违纪一次扣减10--50分。
附表八
工勤技能岗位目标任务一览表
二级岗位
三级岗位
五级岗位
普工岗位
350
100
注: 基本分值为正常履行岗位职责、未出现工作失误,且全年出勤率为100%者核定的目标任务分值。调节分值的计算参照管理岗位标准执行。
附件1:
西安文理学院教学工作标准课时量化办法
教学质量是高校永恒的主题,岗位津贴和课时计算是保障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为配合学院岗位职责和分配制度改革,依据《西安文理学院岗位设置方案》和《西安文理学院岗位设置与人员聘任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特提出教学工作量化办法:
一、各类教学工作标准工作量计算办法
(一)课堂教学
1.课堂教学包括学院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的,采用班级教学形式,固定时间、固定地点、固定人数的教学形式,按教学内容划分,课堂教学包括理论教学和实验课程教学。
2.以理论讲授为主的课堂教学,教学内容包括: 备课、上课、课外辅
导、批改作业、平时考核等,以人才培养方案中每一计划学时计1标准课时。
3.考试考务,期末考试命题(含制定标准答案),试题符合“西安文理学院考试命题的细则”的要求,每套(A、B)试卷计6个标准学时;监考工作量以每考场2课时计算,考试值班以每天2课时计算,评阅试卷按班级人数/10×2课时计算。
4.部分艺体类标准课时计算办法
(1)公共体育课教学按开课学生人数,按每22.5人核定一个教学班,人才培养方案中每一计划课时计1标准课时。
(2)体育专业技能课时计算: 计划学时×2×0.9
游泳、体操、田径课时计算: 计划学时×3×0.8
(3)音乐专业课声乐、钢琴课时计算: 计t学时×学生数×0.5。
(4)幼儿师范学院钢琴20人(专业方向课10人)为教学班组织教学;
5.实验课程
(1)教学内容包括: 备课、上课、指导实验(每组≥15人)、批改实验报告、平时考核等。
(2)课时计算:
人才培养方案中每一计划课时按0.7学时记入标准课时。
计算公式为: 人数/15×计划学时×系数
(二)实践教学
6.导毕业论文(设计)
(1)工作内容包括: 准备、辅导、评阅、答辩、总结等,按照《西安文理学院毕业设计(论文)规定》,指导人数原则在8人以内。
文科每生计10课时,理科无实验每生计12课时,理科有实验和工科每生计15课时。毕业论文课时总数按人才培养计划,应在8-12周;论文答辩每指导一生答辩教师计0.5课时,每个答辩小组答辩指导教师人数限5人以内。
7.导课程设计、学年论文
(1)工作内容包括: 准备、辅导、指导、总结等,指导人数原则在10人。
(2)课时计算: 每指导1人,每周0.6学时记入标准课时,周次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时间计算。
8.指导实习实训
(1)工作内容包括: 实习准备、实习指导、批改实习报告、总结等。
(2)学时计算:
教育实习、专业实习、实训、野外实习、课程考察等实习实训环节,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时间执行。
教学实习以10人为一组,每周计10学时,不足10人者按比例折算;野外实习、课程考察,以10人为一组,每天计3个标准课时(含往返路途时间),不足10人者按比例折算。
9.教育见习: 以10人为一组,每天计2个标准课时(含往返路途时间),不足10人者按比例折算。
10.指导第二课堂实践创新活动,按照《西安文理学院第二课堂实践与创新活动成果奖励和指导教师工作量计算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课时和核算办法执行。
11.校内体育实践活动工作量:春季运动会裁判员老师每天3个标准课时;阳光体育比赛(以学院批准的计划为主)每场次0.5个标准课时。
(三)院聘青年教师指导教师,指导人数原则上为1人,每周计1课时,周数按计划执行。
(四)公共选修和形势政策课按新的课堂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执行,同时给任课教师按上课次数发放交通补贴。
(五)合班课时系数计算: 合班课指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班合班上课,40-50人为1.1,51-60人为1.2, 61-70人为1.5,71-80为1.6,81-90为1.7,91-100为1.8,101-110人为1.9,110以上为2。
(六)其他教师工作量(包括教研活动、集体活动、系院内青年教师指导以及开会等),由各系(院)结合实际自行确定考核,并在工作质量奖中具体分配。
二、教学质量与教学成果量化
12.承担的各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和各级质量工程项目,按照科研工作量化标准执行,由教务处审核确认,科研处计入教师科研分值中。
三、教学津贴核发程序
13.教务处依据人才培养方案和本学期教学任务的实际,计算各系院课堂教学、实践教学总量,报送人事处并下发各系院。
14.各系院按本教学工作量化办法,在核定的本系院教学总量范围内,结合岗位任务,核算教师课堂教学工作量、实践教学工作量。
15.各系院教师教学工作量经教务处审核后,报送人事处。
附件2:
西安文理学院科研量化分值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工作,完善科研激励机制,促进科学设岗、人本管理,为学院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持,使得科学研究向高层次、高质量、高水平方向发展,依据《西安文理学院岗位设置与人员聘任工作实施方案》《西安文理学绩效工资分配暂行办法》,制定科研量化分值管理办法。
一、科研量化积分适用范围与积分办法
1.科研分值是教师完成科研岗位任务后,依据我院教学应用型的办学定位,学科建设与科研工作在绩效津贴分配中的比重和学院科研投入等问题,依据学院《科研业绩津贴奖励办法》《实践成果奖励办法》[西文理 院字2008 190号、192号]文件中,有关科研奖励津贴与教学课时互算平衡后得出的分值,以合理核定科研工作量和有利于激励教师的科研工作。
2.科研量化积分办法,只适用于成果标注为我院的在编在岗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科研任务后的绩效津贴分配。
3.进入绩效津贴部分的科研成果要求是科学研究产出的核心学术成果及其科研实践性成果。其他科研荣誉奖励、类比科研的实践性成果奖励仍执行《科研业绩津贴奖励办法》、《实践成果奖励办法》(西文理院字[2008] 190号、192号)文件规定的办法,单独发放奖励。
二、科研量化分值类别与分值
(一)学术专著与教材工具书类:
1.学术专著类: 国家级出版社,独著,撰写每万字积20分;参加撰写,积分=字数*20分/万字*80%,最高不超过400分;省级出版社,独著,每万字积15分;参加撰写,积分=字数*15分/万字*60%,最高不超过200分。
2.编著教材类、工具书类、专业书类: 国家级出版社,主编积200分,副主编积100分;参加撰写,每万字积15分;省级出版社,主编积150分,副主编积75分;参加撰写,每万字计12分(主编、副主编不计撰写分值)。
3.文学作品类: 国家级出版社,独作,长篇小说积200分;中篇小说(含报告文学)130分;短篇小说80分/部,每篇10分;散文诗歌80分/集,每篇10分。省级出版社,长篇小说积130分;中篇小说80分;短篇小说50分/部;散文诗歌60分/集,每篇8分。
4.在职教师科研成果既是个人工作的创造结晶也是职务成果,属于个人与学院共享的成果。津贴奖励要求教师完成成果出版时,必须进行有关重要信息的标注(标注本人单位、真实姓名、标注字数、标注资金提供来源)。无标注成果(无作者单位、无真实姓名、无作者完成字数、无资金提供来源等)需提供出版社证明。如无上述作者、完成字数等有效证明,经有效核实后,积分按照原积分办法的50%积分。
5.凡翻译出版作品(学术类)积分在同类级别积分上减半。
6.国家级、省级出版社的认定参照[西文理院字2008 190号、192号]文件。
(二) 关于学术论文类
1.在《Nature》(英)或《Science》(美)发表论文,每篇积1000分。
2.在自然科学及工程技术科学权威期刊、人O社会科学权威期刊、SCI源期刊发表论文或被SCI收录论文,每篇积400分;在《EI》、《ISTP》发表论文,每篇积200分。
3.凡在我院科研奖励称为“核心一” 所列刊物发表学术论文,每篇积110分;凡奖励称为“核心二”的五大检索学术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被收入国外正式出版的专题研究文集的论文、每篇积60分。
4.被《新华文摘》摘录论文观点60%以上,追加积分至“人文社会科学权威期刊”积分,观点摘要20%,积50分,标题索引积15分;被“人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论文,积80分;被《高校文科学报文摘》摘录论文,追加积分“核心二”。
5.凡在普通学术期刊、每篇积25分;凡被国际专业文摘期刊和国内刊名以“中国”开头的专业文摘期刊摘录,论文加积10分。
6.在国家级报刊(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理论版发表文章占1/4版,2000字以上,视为“核心一”积分;在国家级其他报刊理论版发表文章占1/4版,2000字以上,视为“核心二”积分;在省级报刊理论版发表文章占1/4版,2000字以上,视为“核心二”积分;在省级其他报刊理论版发表文章占1/4版,2000字以上,视为“普通期刊”积分;发表在院外报刊上的通讯、游记、小说等其他非学术文章,积分8分;杂文、诗歌、散文,积分4分。
7.凡受邀参加国际专业学术会议并提交论文获出版论文集论文,每篇积30分;在国内举办(或冠以“国际”名义)的国家一级学术协会(分专业方向)举办的学术会议,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积20分;省部级学术会议公开出版的论文集,每篇积10分;普通学术会议公开发表论文集,每篇积5分。
8.各级学术刊物上的科学简讯、书评、论文摘要、研究通讯、一般会议综述、非学术研究讨论的综述、会议报告、巡礼、补白、札记等视刊物级别和字数,每篇积5分。
9.以上论文积分以最高发表刊物积分,转载后加积总分。
(三) 关于科研立项类
1.申报获得国家级科研课题,基础积分200分。按到账经费,每万元积20分,最高不超过1000分;自筹课题积分110分。
2.申报获准省(部)级科研课题(教育部、科技部、省自然科学基金类、社科哲学基金类、教育厅规划项目类、省社科哲学规划项目类、文化厅项目类、省部级专项项目类),基础积分110分。经费超过5万元后,按到账经费,每万元积15分,最高不超过600分;自筹项目积55分。
3.地市厅级课题,基础积分55分。经费超过2万元后,按到账经费,每万元积10分,最高不超过300分;自筹项目积30分。
4.争取、委托和合作研究的外省市申报立项的课题、非科研主管部门的招标课题、专项课题、横向课题,基础积分30分。到账经费超过3万元后,按照每万元积15分,最高不超过300分。
5.院级重大项目、中青年基金项目,只以成果完成后计算积分。
6.承担标注单位是我院的课题,第二、第三、第四合作人计分按照同类级别课题主持人总分的30%、20%、10%递减积分,其余人不计科研量化分值,只计成果分值;教师承担的非我院标注单位课题(或子课题)无到账经费的以成果积分;如有到账经费,按照上述第4条执行。
7.凡学院专项、自筹、横向科研课题实行科研积分后,津贴计发从本人项目经费中支出。
(四)关于科研发明专利、应用科研成果类
1.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批准的发明专利,每项积分400分。
2.满足学院科研文件[西文理 院字2008 192号]规定的条件,主持完成一项重大应用科研成果,计500分。主持完成一项一般性应用科研成果,计200分。
(五)科研实践成果类
1.作品在国家级馆、院举办个人作品展,积200分;作品入选中国美协主办的全国综合展,积100分;入选中国美协的单项展,积50分。作品被国家级场馆收藏,积50分。作品入选国际行业展,每件积20分,多件不超过150分;入选国内行业展,每件积15分,不超过100分。
2.在央视或央电首播,为编剧、导演、作曲、美术设计的影视节目或作品第一人或独作,积400分。在省台或省电台首播,同上述方式作品,积200分。上述出品如为前三人,国家级别,积100分;省部级,积50分;
3.创作音乐作品一部(交响乐、民乐、现代音乐等,演奏30分钟以上),积80分;创作小型音乐作品一部,演奏30分钟以下),积40分;创作歌曲一首并发表,积15分。编辑出版音乐作品集一部,积30分。
4.作品被“核心”刊物同一期,刊用后,每件积10分,最多不超过50分;被“普通”刊物同一期,刊用后,每件积8分,最多不超过40分。
5.上述作品重复参展以最高荣誉为准、多次参展以作者认定一次为准。同一作品在不同期刊上,以作者认定的最高档次为准。
三、科研分值的使用说明
1.以上科研成果和艺术实践性作品的认定积分以{西文理院字2008 190号、192号}为准,不属于学院认定的科研成果亦不积科研工作量。
2.凡学术成果获奖、艺术作品获奖、表演奖励、参展奖励、竞赛奖励等均执行原文件奖励办法,不计科研量化分值。
3.针对教师读硕、读博期间参与其他高校科研所形成的成果(标注单位非我院),职称评审认可,但学院绩效津贴积分不包括在内。
4.凡属上述科研成果的合属出品,依作者的排序和名次,给与相应的积分。在总分值内按第一50%(60%)、第二30%(40%)、第三20%积分(同时,也依据第一作者意见),其余不积分。分值低于30分以下的成果,不计合作者量化分值。
5.本规定从2010年7月5日执行,未尽事宜,由学院目标管理与岗位设置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3:
西安文理学院
教师指导第二课堂活动工作量化办法
为了加强实践教学,鼓励教职工指导学生开展第二课堂实践与创新活动,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依据《西安文理学院岗位设置与人员聘任工作实施方案》,参照《西安文理学院教学工作标准课时量化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切块管理总量控制项目定酬重点指导
二、工作量认定范围
教师指导第二课堂活动的工作量主要指由学院或系(院)有计划地安排教职工在课外指导学生开展实践与创新活动的工作量。所指导的第二课堂活动主要是指在第一课堂教学计划之外,指导学生学术科技创新、学科竞赛、读书阅览、技能拓展、文体竞赛和社会实践等活动。
三、工作量的总额和管理
全院教师指导第二课堂活动工作量的总额由系(院)开展常规活动的指导工作量和学院重大项目活动的指导工作量两部分组成。
1.系(院)常规活动的指导工作量
学院对各系(院)开展第二课堂常规活动的指导工作量实行切块管理,总量控制。每年,按照各系(院)学生数切块划拨指导工作量,用于教职工指导本系(院)学生参加校级、系级举办的第二课堂活动。各系(院)的指导工作总量(分值)计算办法为:
艺术、体育类专业: 学生数×1工科类专业: 学生数×0.7
其他专业: 学生数×0.5
2.重大项目活动的指导工作量
学院重大项目活动的指导工作量由教务处和团委集中掌握。主要用于指导学生参加省、市级以上科学研究、科技创新、学科竞赛、文体竞赛、专项社会调查和全校性活动的专门培训与指导。此项指导工作量由教务处或院团委在项目(活动)实施时,依据本办法核算,并向有关系(院)或教师专项安排。
四、单项活动指导工作量的分值
(一)指导学术科技创新类活动
1.指导学生开展“挑战杯”、机器人竞赛,每指导一个作品,国家级50分,省部级30分,市级15分,学院确定为省级侯选作品15分,入围校级决赛6分,入围系级决赛3分,同一次比赛,一名教师最多按指导3个作品(项目)计算。
2.指导数学建模、电子设计竞赛
(1)赛前培训。面向全校开设培训班,经考试选拔队员,工作量参照课堂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计算。
(2)集中培训和竞赛。每指导1个团队参加比赛,国家级40分,省级20分,入围校级决赛6分,入围系级决赛3分。每次比赛,一名指导教师最多按指导3个团队计算。
(二)指导学科竞赛和职业(专业)技能竞赛
1.全国、陕西省大学英语、高等数学竞赛,复赛前举办集中培训,工作量参照课堂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计算。
2.指导学生参加学科竞赛和职业(专业)技能竞赛,如: 大学生英语演讲、化学实验、工业设计、职业规划等,按照指导学生数计工作量。一次指导学生5人以内,国家级30分,省部级15分,校级决赛4分,系级决赛2分。一次指导6人以上,工作量按1.5倍计算。
(三)指导艺术类团体竞赛
指导大学生参加艺术类团体竞赛,如: 大合唱、群舞、团体操、乐队、戏剧小品、辩论赛等,每指导1个团队,国家级50分,省部级30分,市级20分,入围校级决赛10分,入围系级决赛5分。一次比赛,一名教师最多按指导2个团队计算。
(四)指导体育类竞赛
指导大学生或代表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项目竞赛,按照《西安文理学院关于加强体育工作的指导意见》(西文理【2006】116号)有关标准执行。
(五)指导社会实践
假期带队指导社会实践活动,每10人为一组,市内(含郊县)2分/天,市外3分/天计工作量(含往返路途时间),不足10人按比例折算(原差旅补贴不再执行)。
(六)指导学生社团
指导学术科技类社团(30人以上)和学院重点建设社团,工作量按实际工作每次计2分,每学年最高10分,指导学生编辑校内刊物每期计4分。
(七)辅导员组织学分认定
辅导员组织第二课堂学分认定工作,包括政策宣讲、学分认定、成果统计、成绩登录等,按所认定学生数每20人计1分。
五、工作程序
1.每学期初,各系(院)根据学院总体安排、人才培养方案和学科、专业要求,设计、制定第二课堂活动计划,报院团委。
2.各系(院)在学院核定的本系(院)指导工作总量范围内,有计划地自主安排教师开展指导工作。
3.学期末,各系(院)统计教师指导的工作量(包括常规活动指导工作量和重大项目活动指导工作量)报院团委。
4.院团委会同教务处对全院第二课堂活动的指导工作量进行审核后,报送人事处审定。
六、几点要求
1.各系(院)要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系(院)教师指导第二课堂活动工作量的具体办法,报院团委备案。未尽事宜,可参照执行。
2.各系(院)组织学生参加省、市级以上层次的比赛必须经教务处或团委批准,并在团委备案,未经批准和备案的活动,学院对指导工作量原则上不予认定。
3.指导学生竞赛成果获奖单位须注明为西安文理学院,同一个团队(项目)参加不同层次比赛,按照最高层次核计工作量,不叠加计算。每个项目(团队)原则上只认定1名指导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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